《通灵法则》
一切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,如露亦如电,应作如是观。夫通灵者,沟通幽冥,达于灵君,其责重矣。故立禁律,以正其行,以明其道。
其一,禁伤生。通灵者不得以术害生,无论人畜,皆当护之。
其而,禁泄密。通灵所得,无论吉凶,皆当守口如瓶,不得轻泄于人。
其三,禁欺妄。通灵者不得以虚言惑众,必以实告,不得隐匿。
其四,禁强通。不得强召灵魄,必待其自愿,方可行之。
其五,禁滥用。不得以通灵之术行非法之事,如诈欺、勒索等。
其六,禁贪利。不得以通灵之术谋取斯利,如权位、财富等。
其七,禁天赋。不得自行开发通灵天赋,走火入魔者,必清剿。
其八,禁童通灵。不得于童子之身行通灵之术,以免惊扰本心。
其九,禁药酒。通灵者不得依赖药石酒浆以助通灵,当保持清明。
其十,禁干生死。不得干预生死之序,如复生死者,或促人命终。
通灵者,当以济世为怀,以正道为行。守此禁律,方能无愧于心,无愧于灵魄,无愧于天地。愿诸通灵者共勉之。
【释权】:本法则之解释,归通灵师协会所有。
【修订】:本法则当随世变而修订,以适其时,非唯一版本
【施行】:本法则自通灵元年1249年夏施行。